高考相关法律知识点_高考相关法律

刑法中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参加考试的对象一般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

2、研究生招生考试。

研究生入学考试指教育主管部门或招生机构为选拔研究生而组织的相关考试的总称,由国家考试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组织的初试和复试组成。选拔要求因层次、地域、学科、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外语、思想政治理论、高等数学等公共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专业课主要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部分专业通过全国联考的方式进行命题)。

3、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成人高考),是为中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成人高考属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全国招生统一考试。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和专科(简称高起专)三种。

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证书在我国有两种获得形式:一是参加国家统考,二是参加地方自主考试。两种形式的考试模式都是笔试+面试。

国家统考地区的笔试科目与地方自主考试不同。地方自主考试笔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国家统一考试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五个层级。

其中幼儿园、小学、中职这三个学段考两门(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这三个学段不涉及专业知识的考察;初中、高中要多考一门专业知识。根据规定,只有笔试和面试都通过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单科成绩是保留两年的。

高考作为我国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考试,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不容置疑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考试的公正性,在考试中作弊不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了,更是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考试作弊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的相关条例吧!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可忽略的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家不觉着听了刑法这两个字就有些瑟瑟发抖嘛。所以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不仅仅是对我们道德上的要求,这也是刑法对我们的约束。

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吧!

第79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