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高考,2017高考青海答案
1.首次曝光,2017年高考语文全国卷有哪些变化
2.2017年各省高考总分分别是多少
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
总分是660分。根据青海教育局查询,2017年青海省的中考总分是66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90分,化学60分,政治60分,历史60分,体育30分。全省第一的高中录取线578分,重点490分,普通380分。青海省是连接中国东西部、西北和西南地区的交通枢纽,是通向南亚次大陆和中亚诸国的重要门户,也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形成发展的重要源头地区。
首次曝光,2017年高考语文全国卷有哪些变化
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2017年各省高考总分分别是多少
2017年高考使用全国Ⅰ卷的省份:
福建、河南、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安徽
部分使用全国Ⅰ卷省份
山东卷:全国Ⅰ卷(外语、文综、理综) 自主命题(语文、文数、理数)
2017年高考使用全国Ⅱ卷的省份:
甘肃、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新疆、西藏、陕西、重庆
部分使用全国Ⅱ卷省份
海南省:全国Ⅱ卷(语、数、英) 单独命题(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化学、物理)
2017年高考使用全国Ⅲ卷的省份:
云南、广西、贵州、四川
2017年高考自主命题省份
自主命题:江苏、北京、天津、上海、浙江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
2017年高考已经结束了,那么2017年高考总分多少分?各科的总分都是多少?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各省高考总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2017年各省高考总分
就全国的形式来讲,大部分地区的总分值还是一样的,如: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西、辽宁、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天津、西藏、新疆、云南、重庆等27个省市还是750分满分。各科的分值详情如下: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文综/理综300分。
个别改革地区的分值详情需要大家做详细的了解,比如江苏、上海、浙江和海南这4个地区:
浙江地区的高考总分:
上海和浙江地区2017年用的是3+3考试模式,即3门必考科目(语文、数学、英语)+选考科目,我们先来看浙江地区的总分:
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考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目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浙江的总分根据大家的选择而有所差异,即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上海地区的高考总分:
2017年上海高考成绩满分660分,各科的分值详情是这样的哦: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任选3门:每门70分。
江苏地区的高考总分:
江苏同样用的是必考+选考模式,其中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总分480分。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A、B+、B、C、D六个等级。
海南地区的高考总分:
2017年海南的总分以900分的满分当之无愧的位据全国首位,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50分,其中,英语科分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笔试部分满分值为120分,听力部分满分值为30分,听力成绩计入英语科总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一人,可以设专职副一至两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三、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次会议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依法进行下列议程:”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六、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副”。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职务的,应当辞去团成员的职务。”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五)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根据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
(三)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五)处理团日常工作。十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副职务相应撤销,由团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副职务相应终止,由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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