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户口能在广东复读高考吗

2.复读生一定要回原户籍报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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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读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高考。

复读生只能回去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报名参加高考。复读是可以在任何地方复读的。但是有一点,复读生属于社会青年,按照国家政策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任何省份参加高考。只是在实际情况中需要看复读生的学籍是在户籍地还是在外地。

学籍如果是在户籍地的话,那么在外省读书就是借读的形式,在高考之前回到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的高中进行学习这是很正常的。如果户口已经迁到了外省了,那么就不再属于原来户籍所在地禅伏如的人了,就需要在现在的户籍所在地进行高考。

学籍是籍随人走,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一个学籍号,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使用,学籍会跟着每一个学生,如果他转学这个学籍号也会跟着走。现在学籍转回到了户籍地,再去外省读高中,外省高中也得把学籍转过来的。

高考的含义:

高考,通常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国大陆的一项全国性考试制度,是国家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主管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入学考试,是中国大陆考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高考每年举行一次,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主要面向高中毕业生。

高考考试科目通常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和政治等科目,考试内容面向高中阶段教育。高考是每个中轻人在步入大学的道路上必须经历的重要考试,高考成绩是评判考生是否能被大学录取的重要依据,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指标。

高考对于考生本身来说,是一次公平、公正、公开的机会,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刻苦的付出,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将来的人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高考也是一次考验社会评价制度的机会,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机会来评估学校、教育、教师和政策的质量。

以上信息来自于中国教育考试网。

外省户口能在广东复读高考吗

可以的。只要将学籍在原高中提档再转入复读所在高中就行了。

山西出台的异地高考的方案规定,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3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可在山西报名参加高考,并享有与山西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扩展资料:

从2013年开始,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中考,享有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的原则,省、市分别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中考方案。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随迁子女公平教育权利,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及“高考移民”问题发生。

人民网-山西出台异地高考方案 住所学籍家长职业有要求

人民网-高中用档案挟制复读生留本校 学生为入大学造假

复读生一定要回原户籍报考吗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可以在广东高考。

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父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广东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

2、考生为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3、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法律依据:《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规定》 往届毕业生(含同等学力人员)

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

持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户籍迁入我省满18个月(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且高考报名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满1年的;

同等学力人员,户籍迁入我省满18个月(时间计算到高考当年8月31日),高考报名时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满4年的。

复读生不是一定要回原户籍报考。

现在高考已经可以不在户籍所在地考试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目前很多省份公布了异地高考的政策。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在就读地参加异地高考:

1、异地户籍考生在具备本省户籍人员报名条件外,还须同时异地高考条件;

2、异地户籍高考对考生及其父母都有所要求,且必须同时满足条件,缺一不可;

3、全国各地异地高考主要要求。异地户籍考生的在报考地学籍证明(一般要求3年),异地户籍考生父母的合法稳定工作证明(一般要求3年),异地户籍考生父母的合法稳定居住证明(一般要求3年),异地户籍考生父母须在报考地参加社会保险(一般要求3年),异地户籍考生父母系个体经营,须提供营业执照;

4、地异地高考报名所需材料, 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考生学籍证明(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考生父母的复印件1份),居住证(复印件1份),社保证明(考生父母的,复印件1份),报名申请表(招生办大厅就有)。不同省市有一定的细微差别,考生可以到报考地招生办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