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考竞赛加分政策2021

高考竞赛加分可以叠加吗,高考竞赛加分

高考(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加分项目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考加分项目,总计36个:

1.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三好学生

2. 中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奖

3. 各级各类教育科研成果奖励

4. 地方获奖的学科竞赛获奖

5. 高校主干学科竞赛获奖

6. 具有光荣牌子

7. 中国少年先锋队员

8. 中国青少年志愿者服务项目

9. 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

10. 辽宁省中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获奖

11. 具有“三好学生干部”称号

12. 中国志愿者服务项目

13. 少年宫服役满一学期

14. 初中高中免试入学的职业学校

15. 中国少年科学院科技创新奖

16. 中国少年科学院创新基金

17. 国际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

18. 各级各类教育科研成果奖励

19. 中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奖

20. 统一战线优秀学生干部

21.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

22. 具有“五四红旗团支书”称号

23. 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获奖

24. 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25. 外语口语达到一定水平

26. 省级以上舞蹈、音乐、美术、文学等比赛获奖

27. 江苏省创新实验计划获得者

28. 歌唱、朗诵、演讲比赛获奖

29. 国家级公益劳动服务项目

30. 活动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

31. 被中国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等机构聘为骨干演员、编剧等

32. 中国志愿者服务项目

33. 具有高中数学竞赛优胜者称号

34. 参与文学、艺术类作品创作和发表

35. 志愿服务获得区、市级以上奖励

36. 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展览获奖

要注意的是,这些加分项目的具体加分标准和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年份而有所不同。考生在报名参加高考之前应仔细阅读当地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了解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方式,以便充分利用自己符合条件的加分项目,增加自己的录取机会。

高考竞赛加分政策2021

法律分析: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全面取消以上5个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也就是说有竞赛奖杯在手的考生,不管是地方性的竞赛奖还是全国性的竞赛奖,高考都不再拥有加分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浙江省要深入总结完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平稳实施好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覆盖所有在本地招生高校、各级教育部门、中学校长和高中年级教师。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认真研究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促进招生和人才培养更加贯通衔接。强化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在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以下简称特殊类型)招生中,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进一步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要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推进高职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严格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贯通招生,严格控制招生学校、专业和规模,以少数省属应用型本科高校技术技能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

法律分析: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14种: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

一、二、三等奖者;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一、二等奖者;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10.台湾省籍考生;

11.烈士子女;

12.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

1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

1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