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高考时间违规怎么处理?

2.高考舞弊 违法什么法律

2014高考违规,2021年高考违规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为做好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4.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者。

 (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四)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出具不能在当地高考的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五)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六)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七)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并须持有陕西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日至7日。

 (二)所有拟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者(包括各种免试入学考生、拟参加各种特殊或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等),都必须到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就读于非户籍所在县(区)学校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凭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2014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见附件1)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三)少年班考生凭报考学校通知单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在我省就读内地西藏班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四)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理工、艺术(理)、体育5个类别。报名时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报名后不得更改。文史、艺术(文)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和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和外语。填报志愿时,艺术、体育类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只能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其余批次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志愿,艺术(理)类、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志愿。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五)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通知》(陕教考〔2011〕3号)要求,“高考报名必须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因不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影响正常报名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报名前必须到县(区)招办指定的地点采集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报名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验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书》,同意履行诚信后输入报名信息。

 (六)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各类特殊考生,要交验相关原始证件,同时填写《特殊考生证明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仅属于少数民族、不再具备其他照顾资格的考生无需填写此表,其少数民族资格由县(区)招办采集考生身份证信息后审查确认。

 各市、县(区)招办要严格审查特殊考生资格并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除少数民族考生外,各市招办要将特殊考生分类造册,于2014年5月底前报送省招办。省招办将对特殊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并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

 (七)所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之前已经被有关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考试。省招办在统考前将已录取考生名单整理分发至市、县(区)招办,县(区)招办不再发放已录取考生的准考证。

 (八)上一年度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在录取院校就读且非主动放弃就读的,报名时应向县(区)招办出具所录取院校为其办理退学的书面材料,由县(区)招办负责审查考生是否属于“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情况。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被认定为“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考生,2014年公布高考成绩时,将其位次排在同分数的最低位次,同时将其上一年度主动放弃到录取院校就读的事实记入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以将此作为退档理由。

 (九)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95元。报考费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缴费成功后方可办理确认等报名后续环节手续。缴费使用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发卡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东亚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无上述银行卡或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考生应提前办理。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12月1日至7日。

 三、认真做好报名工作,确保考生信息准确

 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各市、县(区)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各阶段的工作。

 (一)2013年12月1日至7日,考生必须完成网上报名程序。各县(区)招办要提前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准报名。对持非本县(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非本县(区)学籍的考生要仔细审核,确属本县(区)户籍、学籍真实并符合规定的方可报名,各县(区)要将这部分考生登记造册报市招办备案。各报名点要切实做好报名宣传工作,报名开始前务必调试好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设备,做好对考生身份证信息的采集、上传以及打印、发放考生报名号和密码工作。所有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者必须按时报名,逾期未报名者责任自负,不得补报。

 (二)2013年12月15日前,确认报名信息,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报名结束后,各县(区)招办要打印出考生报名信息校验单,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对考生确认过程中提出的可以更改的信息错误,县(区)招办要及时更正。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间较早、且报名时相貌与身份证照片差异较大的考生,可向县(区)招办申请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申请时必须出具所在县(区)户籍管理部门、所在中学(非在校生由其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对本人身份的确认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县(区)招办审核批准后,在报名现场采集该考生数码照片。照片质量标准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实行数码照像的通知》(陕招办〔2006〕34号)执行。各县(区)招办受理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申请过程中,要严格审查,防范“高考移民”和*者借机蒙混过关。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4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2013年12月20日前,确定考点、考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由各市招办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同县(区)、同科类考生的准考证号之间不得留空号,同班学生准考证号不得连续。对通过编排准考证号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3年12月22日前,各县(区)招办要完成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

 (四)2014年4月10日前,各市级招办汇总并向省招办上报所需试卷数量(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分文科、理科按每考点1袋统计)。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设考场。西藏班考生、少年班考生编排在尾数考场。小语种考生应编排在同一考点的尾数考场。

 (五)2014年4月10日前,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组织工作另行通知。体检表和条形码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各市招办于2014年3月10日前到省招办领取。

 (六)各市、县(区)招办要通知辖区中学,为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的考生及时提供《2014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和学籍档案。

 四、严格报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

 各地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按照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05〕22号)精神,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资格审查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籍档案。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要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报名工作开始前,要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考生户籍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招办要将考生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1月底前报送省招办。

关于高考时间违规怎么处理?

高考违纪当场就会进行认定。

经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签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告知或送达被处理人。

无诚信考生在考试中作弊、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处理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

高考违规行为

1、携带了被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

大家想必都拿到了准考证,准考证上会清晰的写着哪些东西不允许带,一定要仔细读,需要携带的东西一样都不能落下,否则考场上很难借到。如果带了不该带的,可能会出现尴尬的局面,监考老师发现会替你保管,严重的就会被取消考试资格。只要是准考证上不允许带的,不带就好了,没有什么可纠结的。

2、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我们知道,在考试现场,就算是草稿纸都是统一发放的,根本不需要自己带。虽然是草稿纸,但是考试之后不允许带出考场,也不允许作废,有监考老师会统一回收。草稿纸都不允许带出考场,试卷就更不能了,不然怎么给你阅卷呢。如果偷偷带出考场,这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3、不按照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比较小,除非是无赖级别的。一般大家都会按照准考证的号码找到自己的位置,进来考场,大家都会对号入座,难免有人故意座错,如果有人故意为之,而恰好占了你的位置,一定要举手报告,不然被老师发现了,可能就是你俩的责任,可能连带受到处罚。

4、不遵守考试信号

高考是一场严格的考试,一切行动都要听指挥,哪怕是上厕所也要提前打报告。在刚发下试卷的时候,老师一般都会让大家先看看试卷有否有破损,看看是否缺页等,此时不要提笔就作答。这是不符合规矩的。还有就是考试结束了,结束信号已经发出了,但是很多同学还在拼命抢答、涂答题卡。有的老师不是很好说话,就会因此要给你违纪处理,同学也会着急就会发生冲突,最后结果不想可知。

5、考试过程中打暗号、交头接耳或旁窥等

考场是一个严肃的地方,不允许交头接耳,更不能打手势。你以为的平常现象,如果被监考老师发现,必然给你个违纪处分,轻则违纪处分,重则取消考试资格,以作弊处理,作弊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会被记入档案,这比取消考试资格后果都严重。

6、喧哗、吸烟等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有的同学答题比较快,做完在经过老师允许的情况下就交卷走人了,但是他要等同学,所以就在教室周围徘徊,吸烟,打电话等声音很大,影响其他人作答,这样的行为也会被禁止。不过这样的行为不多,很多老师不允许提前交卷,都会提示你多检查几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考舞弊 违法什么法律

以虚报、瞒报、伪造、编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加分、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高级中学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招生考试各科成绩,省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针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盗窃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及有关网络、设备,以及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祝你好运把、老师应该不会那么残忍把、?唉``

高考舞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