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_山东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1.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2.为什么少数民族中考加分
3.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20
4.少数民族高考政策
5.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21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大类。加分政策设立以来,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部最新高考招生工作安排,少数民族加分还未取消,但加分幅度及分值由各省市自行决定。总体上所有的加分项目不超过20分。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还将继续保留,但会进一步去研究、去改革。
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
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
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体制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2018年3月,教育部取消体育特长生和省级优秀学生等加分项目。
资料扩展:
怎么申请;
时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
未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和优先录取资格。
申请途径:向所在市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谁能申请:
1.烈士子女(指其他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台胞子女考生(籍贯为台湾的广东省户籍考生)
6.台湾省青年(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7.军人子女(含军人烈士子女)考生
8.“三侨生”、少数民族考生。
为什么少数民族中考加分
从2015年实施新的中考加分政策,将原有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5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Nationwide Unified Examination for Admissions to Gener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参加考试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
应用地区:江苏省
经过教育部批准,从2008年起,江苏省实行“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方案。
“3”指语文、数学、外语,语文160分(文科加考40分加试题)、数学160分(理科加考40分加试题)、外语120分,满分480分。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为: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门科目,各科原始满分为100分,考生需参加未选为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的5门必修科目,其中信息技术只作为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按原始得分实行等级评价。
2018年前,分为ABCD四个等级,获得一个A等级,高考成绩加1分,2019年为降低学生备考压力,改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价,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须全部达到C等级或者“合格”,方可参加高考和选修科目测试。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20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实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不仅为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培养了高质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为我区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
2、我国实行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体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与公平,其目的是为少数民族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3、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还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综上所述,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对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缩小民族之间教育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高考入学机会公平保障机制
5.认真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继续将招生计划增量向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合理确定分省招生名额。
少数民族高考政策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2021年高考可加5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待遇。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21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具体如下: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投档的时候,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最多不超过20分;
2、除了少数民族会进行加分外,以下3类人员也可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3、另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4、八省区少数民族无条件加分
八省区分别是北京、天津、安徽、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和湖北,只要是在这些省区的少数民族就可以获得加分,对是否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做要求。
5、西省少数民族全部不加分西省对少数民族考生不加分,仅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也不区分少数民族聚居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21如下:
少数民族高考生,用汉字答高考试卷,其实是满足高考加5分的条件的,除了汉族,其他的少数民族都是有这个机会的,而且大部分的考生也很受益。
海外归侨子女,以及台湾省的人在中国大陆参加高考,都是可以享受加5分的高考加分政策。
如果考生符合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等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选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也就是说少数民族高考最高是可以加20分的,但部分省份的情况不同,所以不同省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会有所出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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