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offer后又不录用,公司给了offer后又不录取了
1.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2.公司给我发了录用offer后,为什么又收回了?
3.面试通过后又被告知不能录用,谁能帮我分析一下。坐等,多谢谢
4.公司给了offer,但又突然不让我入职了,我该咋办?
法律主观:
刚才在网上有朋友提了个问题:面试中,面试官说:如果拿到offer,最吸引你入职的是什么?应该怎样回答?我给的答案是:这个岗位将来能带给我的个人成就感和发展空间。思路如下:因为offer拿到了,所以个人对公司的认同感就不用说了。薪酬也应该已经谈妥了,所以也不用多说。面试官问这个问题应该是考虑了以下因素:1.想知道你的期望与公司文化是否有不同。虽然你的条件符合了公司的要求,但那些是纸面上的任职要求,面试官可能会考虑你进入公司后是否能够融入公司文化之中。2.对招聘人员的情况判断还不确定,怀疑自己是否选错了人。面试官也会出现判断误差,有些人员在面试时表现非常突出,实际工作却差强人意。所以面试官也许在对你的某些方面产生怀疑,且仅通过一个小时的面试尚无法形成结论。3.想了解员工对未来发展的规划。面试官所希望了解的是个人发展与公司为这个岗位所提供的机会能否适应。从面试官的心理来看,积极心态比个人与公司发展目标一致更重要。我所建议的回答可以给面试官提供两个信息,一是通过回答暗示了应聘者手里也许不止一个offer,进一步肯定了面试官的选择没有错。二是回答充分展现了自己努力寻求个人发展的积极心态。其实面试官的这个问题不能算一个好问题,问题本身就比较空洞。所以面试者也没有必要回答的那么具体。展现一个阳光的自己就可以了。
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企业发送offer后又拒绝录用,候选人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候选人申请仲裁,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录用通知,或称offer,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offer(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offer(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
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offer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offer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
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遭到企业撤销,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候选人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候选人已经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候选人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公司给我发了录用offer后,为什么又收回了?
法律分析:发了offer不录用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录用通知,又称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意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差弊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如果劳动者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而企业不录用的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劳动者已经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劳动者团州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损失多少虚或族应由员工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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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通过后又被告知不能录用,谁能帮我分析一下。坐等,多谢谢
一是也许不需要你了,这个可以去理解,因为业务部门今天提出了需要人明天又不需要了,或者讲找到个性价比更加高的,非常正常。因为你毕竟只是收到了offer,没有正是去上班,去上班了还有试用期呢!试用期做的不好也会让你不要来了。
二是对岗位职责领导把握不是特别准确,原先是想需要这样的人他要掌握什么样的技能,可是经过了慢慢的思考发现了找那样的人更加的好,或许吧之前的给推翻了,那只可以再按照他的想法去找人了。
三就是内斗,这种情况非常的少,也许是领导不喜欢你所以也对你推荐的人不太喜欢,或许是上级领导不喜欢感觉下属没通过他同意招了直接给驳回,全部非常可能。
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要太专牛角尖,许多求职者全部非常关注面试的结果,得失心非常的重,往往会导致在面试里自己很紧张,一但碰上了意外情况,就会变得惊慌失措。
实际上无论是在面试中里还是等待结果时候全部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管结果是什么,全部平静地面对,不要过于焦虑与紧张了,要将自己的状态整理到最好,这样在面试里才会发挥出正常的水平。
我一般面试会提前到地点,可以留一些时间去调整自己。
要是风风火火去了面试地,给主考官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因为着急大脑会一篇空白。想想,曾经面对考试时,你提前复习了准备好了,是不是在考场上大脑就不会一片空白了。要是提早去了,能观察下周围的环境,在有了一定的熟悉度以后,就会比较的放松,在面试里面发挥出最好水平。
着装得体了,外在竞争力就提升了。
求职者要先预备一套得体些面试的衣装,在面试当那天将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针对是女生)、清清爽爽(针对是男生)的,这会使自己的信心倍增,也能缓解些紧张。
说话的速度速度放慢。
在和面试官交流时,求职者也许会因紧张导致说话速度变的快,这肯定会越来越紧张的,因此到了个恶性的循环。要是适当没有去放慢说话的速度,能减少紧张的情绪,还能自己多一点的思考时间。
公司给了offer,但又突然不让我入职了,我该咋办?
总算看完了,麻烦下次提问能分下段落吗?
首先,虽然当时面试时几关他们都说没问题的话你就可以办理入职,但现在是发现了问题。
第二,他们经过调查发现你的人际关系有问题,你能问下具体表现在哪几点?你经常跳槽?
第三,类似这种事,没有确认你几月几日可以携带相关证件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正式上班的承诺,你现在的工作就先不要辞,虽然是小公司,也是一份工资,弄得现在陷入两难境地。
第四,像这种情况,求职者是没有任何办法的,法规也没有相关的可以借鉴的,只能自认倒霉,下次要记得长点心。
第五,有可能是HR发现你跳槽的频率太高了,有所顾忌。
对于对方公司,这种出尔反尔的态度自己肯定不能在入职了,而且对方也已经说明不需要新人因此自己可以选择放弃,再重新找一家合适的公司选择入职。
其实对于很多新人来讲,对方刚刚承诺,然后又拒绝这样的事情,其实非常常见就拿我个人举例子而言,自己在找工作的时候起码就遇到过2到3次,其中给自己印象最深的一个就是自己居然还实习了,七天到最后也没有通过考核期直接把自己辞退。
当时自己刚刚大学毕业没有多长时间,社会经验也不充分,只知道满世界找工作,因为自己的文化学历低,而且也没有专业特长,因此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处于很大的被动。但好在自己比较勤奋一些,每天都在面试工作,所以自己总认为有一定有机会可以找到工作的,终于在面试了几天工作以后,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做淘宝客服的工作,而且离家还很近。
当自己满心欢喜开始工作的时候也非常高兴,而且刚开始工作上的各种各样的难题,自己也积极地去解决。但后来自己不知什么原因,在干到第八天的时候,人事突然给我说自己不用再来了,因为自己的表现没有通过上面的考核。
自己听的也是一脸懵,感觉这根本没有按剧情发展。然后人事就给了200块钱的工资,便把自己打发走了。自己当时也非常地气愤,认为自己的工作七天不可能就值200块钱,于是就去找领导去要原先制定的工资,好在自己坚持原则,把剩下的工资给要了回来。
自己回到家之后调整了一下情绪,又继续找工作,没几天自己也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这个时候自己在找工作的时候就多长了一个心眼,要求和对方签订一个承诺,对方也非常爽快,答应了,后来自己就在这家公司入职成功,然后成功上班到现在。
现在回想起来,自己的那些经历也确实让自己积攒了非常多的经验,但是当初自己作为一个新人,确实也走了很多弯路,但是没有这么多的弯路,自己也不可能懂得这么多的技巧。作为一家公司而言,如果自己不需要这么多的人才就不要选择招聘,一旦招聘成功就要为他人负责,而不是选择试用几天就要把人家辞退,不仅伤害自己的利益,更会给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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