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考迟到多久不能入场

2.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3.高考时迟到了怎么办?

4.高考迟到几分钟不能进考场?

5.高考迟到了怎么办?

6.关于考生参加高考考试迟到的一些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7.高考迟到多久不能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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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交通堵塞等各种原因,很容易造成考生迟到,但为了防止试题泄露,只允许迟到15分钟。

2、高考考生开考15分钟内进入考点,接受入场检查后进入考场,记录迟到情况,考生签字后,由专人带领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开考15分钟后到达考点,不准进入考点。

高考迟到多久不能入场

高考一般都会要求提前半个小时进入考场等待考试。

一般情况下,高考考生不应该迟到,因为高考考试时间是非常紧张的,一旦迟到将会影响其正常考试,甚至可能无法参加考试。高考迟到的考生必须现场接受安排,具体的纪律处分和迟到时间容忍度视考点和主考教师而定,不同地方的标准可能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各省份的高考迟到规定和容忍度也略有不同,例如,有些省份规定在正式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到达考场的考生可便利“迟到考试”,也有的省份规定在正式考试开始后10分钟之内到达考场的考生可以进入考场,但是不能补考由迟到而错过的部分。建议考生在考试前提前到达考场,以免出现迟到的情况,保证自己能够顺利参加高考考试。

如果考生在高考正式考试开始后迟到了,他们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处罚,比如扣分、延迟入场或者禁止进入考场等等。如果考生在高考正式考试时间内未到,是不允许进入考场的,那么这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就会被评为0分。

因为每个省份和考点的规定不同,建议考生在高考前要认真了解所在省份和考点的迟到规定,提前做好交通、住宿等方面的安排,以保证自己能够准时到达考场,并做好一切准备,避免迟到和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同时,考生也要勤加练习,多做模拟考试,增强自己的应变能力,切实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如果考生在高考期间遇到意外情况,例如交通堵塞、车辆故障、道路封闭等,导致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建议考生首先保持冷静,及时向考点进行报告,说明自己的情况并请求安排。在向考点进行报告的同时,考生也要备好相关证明、证件等,以便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高考的重要性

高考在中国教育体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高考是衡量一个学生学业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升学、求职的门槛。高考分数通常会决定一个学生是否能够进入自己心仪的大学,以及能否获得优厚的奖学金、学位、留学机会、工作机会等等。因此,高考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高考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升学选择,还会影响到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国内名校的毕业生往往会比其他学生更容易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更高的薪资、更有前途的职业发展等等。因此,高考成绩的好与坏,对于一个学生未来的职业和人生规划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高考成绩的公正、公平、公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教育公平、升学公平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考生应该认真对待,充分准备,努力让自己发挥最好的水平,同时,社会应该重视高考,不断完善高考考试制度,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教育和升学机会。

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高考迟到15分钟后不能入场。高考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对于考生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因为高考的试题是高度保密的,迟到的考生会携带作弊工具或资料,给考试安全带来威胁,其次,迟到的考生会影响其他考生的答题思路和情绪,甚至造成整个考场的混乱,为了维护高考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以及确保所有考生的权益不受损害,规定考生迟到超过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是非常必要的。高考,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国针对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进行的大规模的选拔性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

高考时迟到了怎么办?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考迟到几分钟不能进考场?

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另外,考生要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卷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扩展资料:

1、考试前一天切勿“开夜车”。知名高考语文辅导员刘纯认为,考前一天,考生应做到张弛有度,不要迷信“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说法,在开考头天晚上“开夜车”,以免因体力、脑力的过度消耗而影响考试状态。

2、考前一定要前往考场“踩点”,考试当天出门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防止因天气、交通等原因耽误考试。刘纯特别提醒,由于不少考生不是在本人就读的中学考试,因此必须事先到考点“踩点”,特别是提前弄清洗手间的位置。

3、避免携带可能引起怀疑的物品进入考场。据青海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负责人王正林介绍,高考对考试用具有明确的规定,考生进场只能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钢笔或签字笔、铅笔、橡皮擦等用品。“有些考生习惯通过听音乐放松情绪,但千万不要因为紧张,忘了将mp4、iPhone等物品留在考场外。”

人民网-高考赶考四大注意事项

人民网-高考生“注意事项”?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高考迟到了怎么办?

开始15分钟后就不能进去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

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参加考试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文史两大类。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章程和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高考命题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

教育部要求各省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考

关于考生参加高考考试迟到的一些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超过十五分钟视为自己放弃高考

根据规定,高考开考十五分钟之内是可以进考场的,超过十五分钟视为自己放弃高考,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考

场,也就是说你失去了考试的资格。语文科及外语科考前30分钟,其他科考前25分钟,考生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可进入考场。外语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后,其他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高考期间需要早点出发,防止堵车,即便堵车,可以坐警车,高考是有绿色通道的。或

者在考场旁边的酒店住。因为迟到不仅仅是涉及到规则的问题,还影响自己的心情,进

而干扰自己高考的发挥。

高考迟到不让进,不能怪规定,而是考生对时间的把控不够严谨,考试时一定

根据自己的路况和实际情况,最好是提前半个小时到达,这样让考生也可以以平静的心情去应对考试。

人民网-高考迟到不准入考点 考试结束前30分不得交卷

高考迟到多久不能进场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安徽: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14:45分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川: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法律分析:因为高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是决定今后学业的敲门砖,这也是学生阶段一次比较正规的考试,也是在为国家选拔人才,所以在规则上是非常严格的。高考不仅是要考学习的理论知识,还要看考生的个人心态以及时间观念,品格等等,尤其是时间观念非常重要,一般都会要求提前半个小时进入考场等待考试。因为高考真的非常重要,很多学生都会感到紧张,提前到达考场可以缓解这种情绪,如果迟到15分钟以上,那么你进入考场以后就会非常焦虑,看到试卷上的习题都不会那么的平静,这也会影响到考生发挥,有可能平静下来以后,离考试时间结束已经不远了,所以说,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迟到15分钟以后就不可以进考场。

法律依据:《高考命题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教育部要求各省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